第116章 对簿公堂(2 / 5)
二,受雇者所从事的工作并不是合法范畴,关于大口村开发所补偿赔付金额并不合理,也未遵从当地人意愿,属于非法拆迁,所以项先生与老狼之间已经构成雇佣犯罪。”
辩方律师顿时有些萎靡,他当初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就知道不可能帮项士杰完全脱罪,但也要尽可能要减轻些罪责。
“我当事人雇佣老狼的本意是协助拆迁,或许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按照法律依据,我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可以够成雇佣犯罪,但却并没有授意受佣者做其他事情,那完全是脱离了我当事人的行为,所以够不成共同犯罪。”
君唯艾已经想到辩方律师会提出此点论据,不急不缓地道:“那么请问辩方律师共同犯罪定义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是以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的特定犯罪为必要,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则当行为人之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是否同一,是根据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否同一而确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同犯罪构成之间不会成立共同犯罪。而雇佣犯罪,从共同犯罪的主体分析,因为必须存在雇主与受雇人,犯罪行为人必然在二人以上,符合共同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雇主将其犯罪意图交待给受雇人,由受雇人按其要求去实施犯罪,二人在追求犯罪结果的主观故意上也是一致的;从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雇佣犯罪中雇主与受雇人虽然分工不同,可能仅由受雇人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复杂共同犯罪的范围;也可能二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因此,雇佣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君唯艾一气呵成,将自己论点抛出,完全碾压了对方的气焰。
辩方律师憋了半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退为进,便提出疑问:“请问被告人老狼,强奸大口村村民李雪芮是否为我当事人直接授意?”
法律面前,容不得老狼谎,虽有不甘,却只能无奈摇头,“并没有授意。”
“很好!”辩方律师扬起下巴道:“所以对方律师提出的共同犯罪并不成立。”
君唯艾却微微一笑,道:“当然,在某些场合,在共同的犯意形成之后,雇佣双方由于受到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等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身处‘此情此境’之中,需要针对后来共谋的犯罪,做出调整修正或改变,在此种状况下,雇佣双方的实际行为,可能与最初预谋的犯罪行为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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