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庭审郭有才(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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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j市cy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bj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有人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朗声道,“bj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公诉刑诉201714a号,2004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郭有才与未婚妻范贞香在其租住的胜利宾馆501房内,因感情纠纷发起争执,郭有才因有了新女友,遂产生抛弃未婚妻范贞香的想法,可是范贞香抵死不肯分手,郭有才见甩不掉范贞香,于是产生杀掉她的念头,于是郭有才在第二晚,也就是2004年9月28日晚带着一瓶敌敌畏去找范贞香,并趁她不备把敌敌畏倒入她的饮料中,骗她喝下,范贞香喝下有毒饮料之后,很快就咽气了。郭有才见达到目的,遂把尸体碎成几块装进范贞香的行李箱。在他处理尸体期间,他有意在胜利宾馆501房的房门上挂着请勿打搅的牌子。直至他分尸装尸完毕,并与2004年9月30日上午拉着装有范贞香尸块的行李箱退房离开宾馆。之后,他把这箱碎尸藏在了他当时打工的工地竣城花园一间别墅的墙洞里。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杀人之后,不但不主动自首还自行藏匿尸体,妄图掩盖犯罪事实。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道,“郭有才,起诉书指控你的基本犯罪事实,你有异议吗?”

郭有才道,“报告审判长,我有异议,因为我根本就没有杀死范贞香,她是自杀的。”

审判长道,“那你描述下当时是什么样的状况?”

郭有才道,“2004年9月27日晚,我去火车站接她,带她入住胜利宾馆……”

审判长道,“这个她是谁?名字。”

郭有才低声道,“范贞香。”

审判长点头,“大声点,你接着。”

“2004年9月27日那晚,我去火车站接范贞香,带着范贞香入住了胜利宾馆501房,一进房间,我就告诉她我已经有新女友了,打算跟她分手。她听了之后,很不高兴,我俩就吵起来了。然后我当时就摔门离开了。第二晚也就是9月28那晚我下班去看她,她看上去很郁闷,她不想活了,然后拿出一瓶敌敌畏要喝,被我拦住了。过了一会儿,她趁我不注意还是喝下去了,她喝下敌敌畏之后,就喊肚子疼在床上打滚,很快就咽气了。我当时很害怕,就在房间门上挂上请勿打搅的牌子,匆匆赶回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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