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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利益为主的联姻,首先生意上的事就在联姻已经敲定了的基础上被提上了日程。林氏制药和行运物流之间的合作合同已经开始拟定了,他们打算签的还不是项目约,而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他们不光会在这一个项目上合作,以后林氏制药无论是军事医疗还是民用医疗项目,运输方面都会交给行运承包,还包括其它一些新项目的开发,基本上是一个有钱大家一起赚的互惠互利合作。

但是林泉想跟赵岁安签的并不只是这一份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他还提出想要和赵岁安签一份婚前协议。

林泉提出的想法非常全面周到。现有的《婚姻法》当中有很多针对ao之间婚姻的规定细则,比如规定了很多omega之于alpha配偶的从属性,以及相应的,alpha必须要对自己的omega配偶在生理和经济上都全权负责的规定,甚至连ao之间的离婚条件都比其它婚姻要严苛得多。这是因为在社会上,强大的alpha种群和弱势的omega种群地位太不平等,为了保护弱势的omega群体,立法者制定了较为倾向于omega的法律条例。但这些条文在赵岁安和林泉这对ao之间的婚姻上发挥的就几乎完全是阻碍作用了,它完全限制了赵岁安和林泉在这桩联姻中的自由和权益,于是林泉提出了签订一个婚前契约的想法。

林泉的想法是,他们应该通过契约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产权、双方的身体和家庭状况,以及需要通过这次联姻达成什么样的目标,甚至规定好只要达成怎样的目标,双方就可以协议离婚,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婚姻继续维持下去。林泉提出的这个契约的想法完全是合同式的,他甚至还拟订了什么情况算是违约、什么情况算是增值的契约内容。比如如果一方导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那么视为违约,婚姻自动解除,林泉连损失的规则和明细都考虑到了。又或者如果在婚姻中有了后代,那么出于对omega的保护,如果后代的数量为单数,则离婚后林泉获得较多后代的抚养权;如果是双数,则二人平分抚养权,后代的性别和种群都不在评判抚养权的标准之内。

老实说,赵岁安也觉得林泉提出的这个契约无论从概念还是从细节上来说,都是非常合理并可行的,可能是林泉在构思的时候就考虑到了赵岁安的行事作风和性格特点,反正赵岁安觉得这个契约很让人舒服。林泉跟他提这件事的时候是在某个晚上,那天下午赵岁安带他去看了行运的车队和一些运输设备,林泉当即提出了几个战略合作协议的修改想法,赵岁安也很赞同,于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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